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
1 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对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,使一个组织能够根据法律法规和它应遵守的其他要求,以及关于重要环境因素的信息,制定和实施环境方针与目标。本标准适用于组织确定其能够控制的、或能够施加影响的那些环境因素。但标准本身并未提出具体的环境绩效准则。
本标准适用于任何有下列愿望的组织:
a) 建立、实施、保持并改进环境管理体系﹔
b) 使自己确信能符合所声明的环境方针﹔
c) 通过下列方式证实对本标准的符合﹔
1) 进行自我评价和自我声明﹔
2) 寻求组织的相关方(如顾客)对其符合性的确认﹔
3) 寻求外部对其自我声明的确认﹔
4) 寻求外部组织对其环境管理体系进行认证(或注册)。
本标准旨在使其所有要求都能够纳入任何一个环境管理体系。其应用程度取决于诸如组织的环境方针、活动、产品和服务的性质,运行场所和条件等因素。本标准还在附录A中对如何使用本标准提供了资料性的指南。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无规范性引用文件。保留本章是为使本版中的章条号和前一版(GB/T24001-1996)保持一致。
3 术语和定义
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
3.1
审核员 auditor
有能力实施审核的人员。
[GB/T19000-2000.3.9.9]
3.2
持续改进 continual improvement
不断对环境管理体系(3.8)进行强化的过程,目的是根据组织(3.16)的环境方针(3.11),实现对整体环境绩效(3.10)的改进。
注:该过程不必同时发生于活动的所有方面。
3.3
纠正措施 corrective action
为消除已发现的不符合(3.15)的原因所采取的措施。
3.4
文件 document
信息及其承载媒体。
注1:媒体可以是纸张、计算机磁盘、光盘或其他电子媒体、照片或标准样品、或它们的组合。
注2:摘编自GB/T19000-2000的3.7.2。
3.5
环境 environment
组织(3.16)运行活动的外部存在,包括空气、水、土地、自然资源、植物、动物、人,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。
注:从这一意义上,外部存在从组织(3.16)内延伸到全球系统。
3.6
环境因素 environmental aspect
一个组织(3.16)的活动、产品和服务中能与环境(3.5)发生相互作用的要素。
注:重要环境因素是指具有或能够产生重大环境影响(3.7)的环境因素。
3.7
环境影响 environmental impact
全部或部分地由组织(3.16)的环境因素(3.6)给环境(3.5)造成的任何有害或有益的变化。
3.8
环境管理体系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(EMS)
组织(3.16)管理体系的一部分,用来制定和实施其环境方针(3.11),并管理其环境因素(3.6)。
注1:管理体系是用来建立方针和目标,而实现这些目标的一系列相互关联的要素的集合。
注2:管理体系包括组织结构、策划活动、职责、惯例、程序(3.19)、过程和资源。
3.9
环境目标 environmental objective
组织(3.16)依据其环境方针(3.11)规定的自己所要实现的总体环境目的。
3.10
环境绩效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
组织(3.16)对其环境因素(3.6)进行管理所取得的可测量结果。
注:在环境管理体系(3.8)条件下,可对照组织(3.16)的环境方针(3.11)、环境目标(3.9)、环境指标(3.12)及其他环境绩效要求对结果进行测量。
3.11
环境方针 environmental policy
由最高管理者就组织(3.16)的环境绩效(3.10)正式表述的总体意图和方向。
注:环境方针为采取措施,以及建立环境目标(3.9)和环境指标(3.12)提供了一个框架。
3.12
环境指标 environmental target
由环境目标(3.9)产生,为实现环境目标所须规定并满足的具体的绩效要求,它们可适用于整个组织(3.16)或其局部。
3.13
相关方 interested party
关注组织(3.16)的环境绩效(3.10)或受其环境绩效影响的个人或团体。
3.14
内部审核 internal audit
客观地获取审核证据并予以评价,以判定组织(3.16)对其设定的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准则满足程度的系统的、独立的、形成文件的过程。
注:在许多情况下,尤其是对于小型组织,独立性可通过与所审核活动无责任关系来体现。
3.15
不符合 nonconformity
未满足要求。
[GB/T19000-2000.3.6.2]
注:此术语在GB/T19000-2000中为“不合格(不符合)”。
3.16
组织 organization
具有自身职能和行政管理的公司、集团公司、商行、企事业单位、政府机构、社团或其结合体、或上述单位中具有自身职能和行政管理的一部份,无论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、公营或私营。
注:对于拥有一个以上运行单位的组织,可以把一个运行单位视为一个组织。
3.17
预防措施 preventive action
为消除潜在不符合(3.15)原因所采取的措施。
3.18
污染预防 prevention of pollution
为了降低有害的环境影响(3.7)而采用(或综合采用)过程、惯例、技术、材料、产品、服务或能源以避免、减少或控制任何类型的污染物的产生、排放或废弃。
注:污染预防可包括源削减或消除,过程、产品或服务的更改,资源的有效利用,材料或能源替代,再利用、回收、再循环、再生和处理。
3.19
程序 procedure
为进行某项活动或过程所规定的途径。
注1:程序可以形成文件,也可以不形成文件。
注2:摘编自GB/T19000-2000的3.4.5。
3.20
记录 record
阐明所取得的结果或提供所从事活动的证据的文件(3.4)
注:摘编自GB/T19000-2000的3.7.6。
4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
4.1 总要求
组织应根据本标准的要求建立、实施、保持和持续改进环境管理体系,确定如何实现这些要求,并形成文件。
组织应界定环境管理体系的范围、并形成文件。
4.2 环境方针
最高管理者应确定本组织的环境方针,并在界定的环境管理体系范围内,确保其:
a) 适合于组织活动、产品和服务的性质、规模和环境影响﹔
b) 包括对持续改进和污染预防的承诺﹔
c) 包括对遵守与其环境因素有关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承诺﹔
d) 提供建立和评审环境目标和指标的框架﹔
e) 形成文件,付诸实施,并予以保持﹔
f) 传达到所有为组织或代表组织工作的人员﹔
g) 可为公众所获取。
4.3 策划
4.3.1 环境因素
组织应建立、实施并保持一个或多个程序,用来:
a) 识别其环境管理体系覆盖范围内的活动、产品和服务中能够控制、或能够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,此时应考虑到已纳入计划的或新的开发、新的或修改的活动、产品和服务等因素﹔
b) 确定对环境具有、或可能具有重大影响的因素(即重要环境因素)﹔
组织应将这些信息形成文件并及时更新。
组织应确保在建立、实施和保持环境管理体系时,对重要环境因素加以考虑。
4.3.2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
组织应建立、实施并保持一个或多个程序,用来:
a) 识别适用于其活动、产品和服务中环境因素的法律法规和其他应遵守的要求,并建立获取这些要求的渠道﹔
b) 确定这些要求如何应用于组织的环境因素。
组织应确保在建立、实施和保持环境管理体系时,对这些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加以考虑。
4.3.3 目标、指标和方案
组织应针对其内部有关职能和层次,建立、实施并保持形成文件的环境目标和指标。
如可行,目标和指标应可测量。目标和指标应符合环境方针,包括对污染预防、持续改进和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承诺。
组织在建立和评审目标和指标时,应考虑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,以及自身的重要环境因素。此外,还应考虑可选的技术方案,财务、运行和经营要求,以及相关方的观点。
组织应制定、实施并保持一个或多个用于实现其目标和指标的方案,其中应包括:
a) 规定组织内各有关职能和层次实现目标和指标的职责﹔
b) 实现目标和指标的方法和时间表。
4.4 实施与运行
4.4.1 资源、作用、职责和权限
管理者应确保为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、实施、保持和改进提供必要的资源。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和专项技能、组织的基础设施,以及技术和财力资源。
为便于环境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,应对作用、职责和权限作出明确规定,形成文件,并予以传达。
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应任命专门的管理者代表,无论他(们)是否还负有其他方面的责任,应明确规定其作用、职责和权限,以便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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