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认证机构公平竞争规范——反不正当竞争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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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1-10-08 02-0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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认证机构公平竞争规范——反不正当竞争行为

 

第一章   总则

第一条  为引导认证机构之间公平竞争,维护认证行业的权威和声誉,创造公平和谐的竞争环境,持续提高认证有效性,依据《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章程》、《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公约》,制订本规范。

第二条 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认证认可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和认证行业内从事管理体系认证的机构所开展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管理体系认证活动。

第三条   协会组织本规范的实施。认证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本规范,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第二章  要求

    第四条  认证机构应当自觉维护认证结果的权威性,维护认证证书的权威性。

    (一)由认证机构发放的证书,应当由该机构负责该证书的监督,其它机构不对该证书进行转换监督,不在证书有效期内换发证书。

    (二)当认证机构对受审核方初次认证、再认证结论为不合格时,其它任何机构在六个月内不得做出发放证书的决定。

    (三)当认证机构对受审核方监督审核结论为不合格时,其它任何机构在六个月内不得做出发放证书的决定。

    第五条  获证组织不接受初审发证机构的监督审核,从发证之日起,两年内其它机构不得发放证书。

    第六条  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,自做出撤销证书决定之日起,一年内其它机构不得发放认证证书。

    第七条  认证机构应按照有关要求如实通报发证信息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三章  实施和监督

    第八条 认证机构违犯第二章的要求,即为不正当竞争行为。

    第九条  认证机构每季度将审核不予通过、撤销认证证书、不接受监督审核的有关信息报送协会,协会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对,确认有无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。

    第十条  认证机构应当主动监督,发现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,应当及时向协会举报。

第十一条  认证机构接受申请认证的组织申请,应当了解其它认证机构发证和审核的相关信息。

第四章  调查和处理

    第十二条  协会对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。

    第十三条  协会对调查属实的不正当竞争行为,视情节轻重分别做出处理:

    (一)一个季度内发生13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机构,给予书面警告的处理。

    (二)一个季度内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48次,或一年内累计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1530次的,给予通报批评。

    (三)一个季度内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9次以上,或一年内累计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31次以上的,给予公开谴责。

    (四)一年内累计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10次以上的,可以做出交纳违约金的处理。

    第十四条  协会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处理,应当通报认证认可行政监管部门、认可机构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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